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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步?作家胜利了?飞卢小说就‘新版合同如卖身契’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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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V.5 元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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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随着飞卢小说网新版《原创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的颁布,其协议内容中的相关条例引发众多网文从业者的热议。

      据悉,在其相关条例中,明确表示协议的签约人“涉及使用的任何笔名(包括签约作品或其他作品)的形式以及涉及的权利均归属于乙方”,这里的乙方就是飞卢小说。

      也正是这句话引发了作者的不安。

      在网文业界,作家与平台方进行签约,往往只是限定签约人的某一个笔名或某一本作品归属于平台方。

      但该条例并没有清晰的划定相关界限,而是直接标明是签约人的‘任何笔名’以及除了签约作品之外的‘或其他作品’。

      舆论热议由此展开:

      “以后自己不管用什么笔名,在任何平台写小说,版权都是飞卢的?”

      “我在飞卢的‘签约作品’,版权是飞卢的,没有签约的‘其他作品’,哪怕自己私底下写,没有发表出去的作品也是飞卢的?”

      “卖身契”

      ……

      在飞卢小说迟迟没有出面对相关条例进行详细释意的同时,结合之前行业中所发生的一些平台霸凌事件,众多网文从业者展开了各种猜测,对该条例所导致的后果进行深层次解剖,也有诸多作者直接将‘飞卢小说合同霸凌网络作家’推入了国家相关部门的举报渠道。

      昨日(2月3日),飞卢小说法务部在官方论坛发布公开声明,对新版《原创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的涉事条例进行更进一步的释意。

      公告原文:

      近日,发生了多起恶意曲解我司新版《原创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以下简称“授权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企图离间网站与作者的平等合作关系、贬损网站形象的不良事件。

      对此,我司严正声明如下:

      授权协议绝非网络传言所指的“卖身契约”。关于授权协议第3条第1款中所述“甲方涉及使用的任何笔名(包括签约作品或其他作品)的形式以及涉及的权利均归属于乙方”的内容,仅约定与我司已经签约的作者在我司平台中所使用的笔名有关的权利,不宜作任何扩大解释,尤其不涉及作者姓名权的行使。

      对于在各大论坛、社交平台中散播“飞奴”、“奴隶合同”等煽动不良情绪、搬弄是非、曲解授权协议内容、以讹传讹的网络暴力行为,我们表示遗憾。对此我们已经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必要时将行使法律武器还原事实真相,以维护公平正义。

      该声明也正式将飞卢新版《原创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中涉事的相关条例进行了明确补充:

      该条例仅适用签约人与飞卢签约的笔名。

      补上了之前的漏洞。

      在咨询中,相关部门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表示:制作一份版权合同要格外慎重,版权纠纷往往都是发生在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地方。

      尤其是一些法务新人和企业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不严谨,往往会因为一时的疏忽遗漏一些细节,对一些条例没有详细的解析,而这就埋下了纠纷隐患。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版权保护的越发重视、以及相关法律条例的推出,各企业单位在制定相关版权协议时要格外仔细,对一些容易造成误解、纠纷的条例,要细致的进行纸面文字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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