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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读书APP被告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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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微信读书APP有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体现民法典保护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件之一。

      据悉,原告黄某主张,其在使用“微信读书3.3.0版本”(以下简称“微信读书”)时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软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默认开放读书记录,原告认为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诉至法院。

      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在微信读书中,微信好友之间的读书信息默认开放,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读书中的信息组合与人格利益较为密切,微信读书迁移微信好友关系、默认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等,存在较高的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向用户显著告知并征得同意。

      而该案中微信读书没有征得原告有效的同意,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同时,法院认为,用户对于其读书信息可能存在不愿被他人知晓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等积极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

      原告阅读的两本涉案书籍不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故该案中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当事人未当庭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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