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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说抄袭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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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高神
      LV.8 渡劫期
      VIP 9

      以上文章来自作者提供给网文派,如果你有什么问题,或者对网络文学有自己的 想法,欢迎发稿给我们,最新的网文资讯,最全的写作资料,就在网文派,喜欢就关注我们吧。

      此篇博文乃反抄同仁he桃所总结,涉及了法律上有关抄袭的定义以及判定依据,并涵盖了在法律上关于抄袭的延伸话题。

      全方位的解读了与抄袭相关的法律问题。

      希望这篇博文可以使那些对抄袭持有模糊概念的人们有所启发。

      最后,感谢he桃君的细心总结和详尽解读! 【笔者按】 今年年初有幸加入温停眉大人的反抄Q群,后说起把与抄袭有关的相关法律问题整理一下。

      因前半年一直忙碌,最近考试完毕,有空闲整理一下,也算是对大人有个交代,同时也为反抄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作此整理的目的有二:一是希望各位朋友能够提升法律意识,了解法律知识,不要违法而不自知;二是希望大家能够一同努力,净化周围的网络环境。

      我深知自己的水平有限,学艺不精,再加上法律对于著作权(尤其是网络著作权)涉及不多,手头资料又相当之少,而且我加入码字圈的时间尚短,所以万分希望与有水平、有资料、有经验的朋友们一同交流,恳请指正,大家共同进步。

      注: 为了让非法学专业的朋友们更容易的明白,每个问题的回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法律依据】,即我得出结论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法理知识,另一部分为【笔者解说】,是我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用更通俗易懂的方式解说出来,可能不够具体、全面、完全正确,还望大家见谅,并且指出不当之处。

      本文仅作参考之用,如需诉讼,请咨询更加专业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士。

      问题一:针对一篇文章怎样的行为算是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

      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摘自《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 市版权局的答复[1999]第6号》) 【笔者解说】 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的客观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也就是说,如果认为某篇文章是侵犯了著作权,那么需要有这些要素:一,侵犯著作权的方式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如:抄袭、改编等;二,必须要有侵权的事实,要有板上钉钉的事情,不能满嘴胡说;三,侵权的行为与侵权的结果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比如说:甲抄袭了乙的文章拿去发表,甲的抄袭行为与乙的著作权被侵害有因果关系,但是甲的行为与丙的文章被无授权改编就没有因果关系;四,过错是指侵权人本身有错,没过错的不算是侵犯。

      通过以上解说,可以说明,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不算著作权被侵犯,假象的被侵犯不算被侵犯,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算被侵犯,侵权人没过错也不算侵权。

      问题二:什么样的行为算抄袭? 【法律依据】 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

      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

      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

      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摘自《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 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

      (摘 自《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1999]第6号》) 【笔者解说】 关于抄袭内容的认定,作者可以自由的利用以下这些东西:(注意是利用,并非完全照搬) 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也就是说法律不保护文章的思想) 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

      以下行为将会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 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 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如将他人的电影改编为自己的原创小说) 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

      (如把某文章中的某段情节改头换面后作为自己的文章中的某段情节) 问题三:抄袭作者的名气比被抄袭的作者名气大多了,怎么可能是抄袭? 【法律依据】 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

      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摘自《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1999]第6号》) 【笔者解说】 只要具备了侵权的四个要件,就可以认定为抄袭,不论这篇文章被多少人赞扬,不论作者名气大小,这些都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问题四:抄袭作者表示自己不是故意抄袭的,那么其抄袭的文章是否还算作抄袭? 【法律依据】 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摘自《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1999]第6号》) 【笔者解说】 虽然有些时候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目的可能作为量刑的标准,但是在这里,衡量抄袭与否只根据四个构成要件: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具体解释请看问题一的【笔者解说】。

      问题五:如何区分抄袭与合理引用? 【法律依据】 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复制行为都是对著作权的侵害,合理使用中的复制即是一种例外。

      因此,我们不宜将引用与复制绝对地对立起来;再次,引用是创作新作品的需要。

      引用本身不是一种创造性行为,但为创作活动所必需。

      (摘自《论著作权作品的“ 适当引用”》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吴汉东) “适当引用”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断。

      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 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四十行或全诗的四分之一,但古体诗词除外。

      凡引用一人或 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

      (摘自《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笔者解说】 作为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吴汉东教授是绝对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大家。

      他的结论可以表明合理使用是存在的,复制行为不全都是侵犯著作权。

      但是,非诗词作品超过了两千五百字或者原文的十分之一,诗词作品超过了四十行或原文的十分之一,就算是抄袭。

      另,引用古体诗词不算。

      问题六:合理引用时如何保护原作者著作权? 【法律依据】 引用他人的作品,必须忠实于原作。

      引用人不得断章取义,曲解原作。

      无论是何种引用,均应指明所使用作品之作者姓名以及所引用资料的出处。

      这即是向公众宣示,所引用的部分不是自己的创作而是他人的创作。

      在创作中,不标明作品来源的使用,将会导致两部作品混为一体,从而产生被引用作品即是新创作品的误认,有侵权使用之嫌。

      (摘自《论著作权作品的“适当引用”》作者:中 国人民大学·吴汉东) 【笔者解说】 合理引用时为防止引起争议,应当指明原作的作者姓名及其出处。

      问题七:作者去世以后,著作权的保护时间是多少? 【法律依据】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笔者解释】 分为两种情况,若作者为一个人,则著作权保护期限截止到其去世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天;如作者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则截止到最后死亡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天。

      也就是说,如果一位作者已经去世,除非他已经过世五十多年,否则应该向其继承人请求授权。

      问题八:无授权转载一定是侵权吗? 【法律依据】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 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 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 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 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 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 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 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 【笔者解说】 针对以上十二点可以无授权转载,但是作者声明不许转载、刊登、播放的除外。

      问题九:非中国国籍的作者抄袭中国作者,中国的法律是否适用?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摘自我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笔者解说】 中国公民的作品无论发表与否,都享有著作权,都适用中国的法律。

      无论是被哪国国籍的作者侵犯著作权,都可以凭借中国的法律起诉。

      问题十:对于抄袭书籍的发表,出版社是否负有责任? 【法律依据】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笔者解说】 出版社对于所出版的文章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其内容包括出版的授权、稿件的来源、出版物的内容。

      在庄羽诉郭敬明抄袭一案中,春风文艺出版社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与作者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十一:网络上的改文是否算是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

      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

      (摘自我国著作权法) 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

      (摘自《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1999]第6号》) 【笔者解说】 改文一般是把原文的主角替换掉,成为一片新文,并且标明为改文者的原创,或是将一篇文章的情节用其他的文字写出来,也标明为改文者的原创。

      根据法律,可以说改文属于抄袭,当然也是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的行为。

      问题十二:网络上的二次投递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法律依据】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笔者解说】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经作者许可复制、传播其作品的,当然属于侵权行为。

      问题十三:如果当今某某人算抄袭,那么古代的某某人某举动又算什么? 【法律依据】 中国古代有法律,但不是现在的法律,确切的说是律例,当然也有令、格、式等表现形式。

      (该知识来源于中国法制史)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笔者解说】 中国古代尚没有版权、著作权一说,所以抄袭无从谈起。

      中国古代的法律属于大中华法系,我国现在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

      两者不属于相同的法系,所以中国古代的法律行为与当今的法律行为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最后:笔者有话想说。

      朋友们,请听我一言: 如果您是抄袭作者,请您记得,作者是特殊的民事法律主体身份,比起其他的身份,这有一份特殊的使命,就是得对您的作品、您的读者负责; 如果您是被抄袭作者,请您记得,当您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请您勇敢地抗争。

      法律上讲自己是自己权利的最佳抗争者,您要相信,邪不压正; 如果您是反抄人员,请您记得,中国的法律进程需要无数的热心去推动,只有这样,中国的法律才能更加完善; 如果您还在支持抄袭或者对它不以为然,请您记得,每个人的权利都需要其他人的保护与尊重,不仅仅是那些被抄袭的作者,还有您,还有我。

      【结束语】 借着结束的机会,提醒一下两个事情。

      一,网络上很多被抄袭作者年龄尚小,还未成年,但是他们是有著作权的。

      如果需要诉讼,可以请监护人代理。

      二,反抄人员在反抄过程中请一定要以适当的方式方法,防止侵害被抄袭作者、抄袭作者等他人的其他权利。

      诚然,中国的法律的确还很不完善,很多地方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为中国的法制起步较晚,中国从人治到法治需要一个过程。

      但是,每个人的人为之人的权利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其他的人应该以作为或不作为为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尊重中国的法律。

      请记住,在法律尚未至善至美的地方,还有道德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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