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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文通史 古代各种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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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高神
      LV.8 渡劫期
      VIP 9

      1、凌迟

      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凌迟,原来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荀子说:“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车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为有平缓的斜坡,车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顶。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毙命。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所谓“千刀万剐”指的就是凌迟。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凌迟之刑一直延续到清末。戊戌变法后,清廷受内外各种矛盾的冲击,不得不顺应潮流对传统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绪三十一年(1905)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将凌迟和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俱改斩决”。从此,凌迟非人的酷刑才从法典中消失,被斩首代替了。

      历史:

      凌迟一词最早见于《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本义为“丘陵之山势渐缓”,引申其义至行罚上,即为“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

      在古代中国的酷刑当中,有把人杀死后剁成肉酱的,称为“醢”。根据目前现存的文字记载,尝受此刑的一例为孔子的弟子子路。

      汉代吕后时,以私刑虐杀戚夫人,曰“人彘”,乃断其手足、挖去双眼、熏聋双耳、灌药致哑,然后弃之自灭的酷刑。北魏法律,处置谋反大逆是车裂。到了唐代,律书内的官定死刑,最重者仅仅是斩首。

      隋朝斛斯政、唐朝牛仙童皆死于凌迟。《文献通考》说宋仁宗以前凌迟未尝轻用,宋代中后期始用凌迟,《庆元条法事类》首度加载此刑,《宋史?刑法志》:“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年),有汪端“数千人聚山泽为盗”,被俘后“磔汪端于郎州”。淳化五年(994年),又“磔李顺党八人于凤翔市”。熙宁八年(1075年),沂州百姓朱唐告发越州余姚县主簿谋反,此事牵连了秀州团练使赵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最后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

      南宋诗人陆游曾经请求废除凌迟,《请除凌迟刑》云:“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明尤存。感伤致和,亏损仁政,实非圣世所宜遵”,但未被朝廷接受。

      元代以后正式成为官定刑罚,与斩首、绞刑同列法典。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付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

      明初朱元璋将凌迟列入《大诰》,范围相当广。《大明律》取消了大诰对凌迟的滥用,但依然明文规定对谋反大逆、杀父母、乱伦、连环杀人等重罪犯用凌迟处死,且凌迟残酷度等级不同,以谋反大逆为最重一级。《大明律?刑律》:“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嘉靖二十一年(1542),有宫女杨金英等人谋害

      明世宗未遂,事发被捕,杨金英、杨莲香等十六名宫女并曹端妃、王宁嫔两个妃子被寸磔于市,为皇家成员正式判处凌迟的仅有案例(以惯例皇族成员死罪不过赐死)。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刘天叙等谋反,兵败被擒,有七人被磔死。

      同治二年(1862年)六月二十五日,石达开被清军凌迟,被割一百多刀,始终默然无声。四川布政使刘蓉说他“枭桀坚强之气溢于颜面,而词句不亢不卑,不作摇尾乞怜语。……临刑之际,神色怡然,实丑类之最悍者。”其同党林凤祥受刑时,“刀所及处,眼光犹直视之,终未尝出一声”。

      同治五年,英国驻华支使使馆参赞威妥玛向中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提出建议停止凌迟。结果朝中只允许对由洋人交付的犯人免用凌迟。直至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沈家本主持《大清现行律例》修订,凌迟方才连同戮尸、枭首等酷刑“永远删除,具改斩决”。

      虽然凌迟在1905年被正式废除,但可考的最后一次官方执行的凌迟处死为清末光复会会员徐锡麟,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廿六(1907年7月6日),他在刺杀安徽巡抚恩铭后被捕,审判后被凌迟处死,睾丸被砸碎,遭剖腹挖心,心肝被士兵所吃,当时称“吃烈士”。

      施行方法:与其他死刑一样,部份犯人会在被送往刑场前,先游街示众。到了刑场,会把犯人捆绑在刑场上,通常是一条柱子上。 与其他古代死刑酷刑一样,大部份的凌迟行刑容许百姓围观,有时甚至可以站得非常接近受刑者。有部份百姓更以看人受凌迟为乐。

      部份受刑者,不论男性或女性会被脱下全身衣服,让其全身,包括性器官暴露于群众目前。只有小部份受刑者可以保留一些衣物掩盖重要部位。这做法的其中一个目的,是对受刑者的一种凌辱。

      行刑时,施刑者以小刀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逐块割下。受刑的刀数不是一个固定的数目,因受刑者而异也因朝代而异。宋朝时只割八刀至一百二十刀。割之前会先打断犯人四肢,防止其反抗,之后再割咽喉,防止其痛苦得乱喊。

      到了明朝时往往超过千刀,甚至达三千刀之说。王明德说:“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千刀万剐”至此名实相符。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有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但据记载刘瑾实际上被割了3357刀,本计划分三日割完,第一天三百五十七刀,割10刀休息一下,待刘瑾苏醒后再割,但割到第二天刘瑾已一命呜呼。倘若割多或割少了刀数、或者死囚的断气时间不当,刽子手都可能会受罚。理论上凌迟要割至最后一刀时,犯人刚好断气;但亦有传说家属有时可以买通刽子手,一刀就把心脏刺破,提早结束犯人的生命以减少痛楚。下刀次序亦有一定的限制:若果是女性犯人,先从乳头开始,再把双乳割下,然后才割胸肌,接着割生殖器;如果是男性犯人,割完胸肌,会接着割生殖器;然后轮到大腿、双臂、腹肌、臀部。最后割耳、鼻、眼、唇[12]。下刀的时候助手负责报告刀数,割下来的皮肉,放在桌上排列出来等待验查;但亦有丢到地上,甚至是卖给旁观的群众。明武宗的宦官刘瑾,受刑后割下的皮肉,便被以一文钱的价钱卖给围观的民众。到了清末,残肢会被放进一个篮内示众。有时凌迟以后会再以利刃枭首,用巨斧剉尸。后期,部份受刑者会先被施以鸦片,以保受刑者的清醒,延长其痛苦。清末则有“八刀刑”之方法,下面所提及的符珠哩的受刑便属于这个方法。这个方法的所有动作均由左边部位开始,之后才割右边相应部位。首先先割胸口,之后割肱二头肌,接下来则是大腿,再之后是割手臂至手肘,之后则是割小腿,最后一刀是枭首。头颅会被吊起,和放在篮内的残肢一起示众。

      典故:《宋史?刑法志一》:“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京本通俗小说?错斩崔宁》:“ 陈氏 不合通同奸夫杀死亲夫,大逆不道,凌迟示众。” 元 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 张驴儿 毒杀亲爷,姦佔寡妇,合拟凌迟。押付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 明 沉采 《千金记?延访》:“告元帅,拿这 李左车 ,不知是要粗凌迟碎凌迟他。”《老残游记》第十六回:“六千金买得凌迟罪,一封书驱走丧门星。” 鲁迅《且介亭杂文?隔膜》:“运命大概很悲惨,不是凌迟,灭族,便是立刻杀头,或者‘斩监候’,也仍然活不出。”

      着名受刑人:

      曹吉祥:明英宗手下重要的太监,因率军谋反,1561年被磔于市。

      刘瑾:明武宗时代重要的宦官,因擅权1510年被处刑。传闻磔刑凌迟三日,割三千三百刀。据说第一天的行刑后,刘瑾回

      到监狱,还吃了白粥。整个行刑过程后,燕京围观百姓,特别是受过刘瑾迫害的人及其家属,以一钱争夺其肉,下酒生食之,以泄其愤。

      郑旺:明中期北京贫民,因声称新皇帝明武宗并非皇太后之子而是他的亲外孙,1506年凌迟处死。

      杨金英:明世宗的宫婢,因谋杀皇帝未遂,1542年凌迟处死。

      王杲:明末建州豪强,曾受封为建州右都指挥使。因屡犯明边,于1575年被凌迟处死于北京。

      郑鄤:崇祯年间庶吉士,被告以“杖母、奸妹、奸媳”之罪,1636年凌迟处死。

      袁崇焕:崇祯年间知名将领,因崇祯皇帝怀疑其谋反,以“通虏谋叛”被凌迟处死,据说当时京中百姓争啖其肉。

      耿精忠:清朝康熙年间,因康熙帝撤藩,与吴三桂等人发动三藩之乱,失败而被凌迟处死。

      陈德:嘉庆帝时期北京一名失业厨师,因在紫禁城门外谋杀皇帝未遂,1803年凌迟处死。

      张良璧:嘉庆帝时期浙江一名恋童癖者,被捕时已70岁,因曾奸淫幼女十六人并导致其中十一人死亡,1811年凌迟处死。

      石达开:太平天国最富战功之将领,封翼王,领兵被困大渡河,降清以救全军。与所属同被凌迟。所属不胜痛楚惨呼,石达开斥之:“何遂不能忍此须臾?当念我辈得彼,亦正如此可耳。”至死寂无声。

      洪天贵福:太平天国天王洪秀全之子,为清朝大臣沈葆祯所俘虏,判凌迟处死(处决时年仅十五岁,可能是最年轻受刑者)。

      康小八:人称康八爷,抢劫杀人无数的恶匪,成事全靠他心狠手辣和一把从洋人处偷来的手枪,大闹京师,惊动太后慈禧,终被正法。

      徐锡麟,清末光复会成员,1907年7月6日被凌迟处死。

      2、车裂

      所谓车裂,就是把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分别向不同的方向拉,这样把人的身体硬撕裂为六块,所以名为车裂。有时,执行这种刑罚时不用车,而直接用五条牛或马来拉,所以车裂俗称五牛分尸或五马分尸。

      明清小说写到某人惨死时,爱用这样的一句套语:管教他“死得不如《五代史》李存孝,《汉书》中彭越。”李存孝是唐末晋王李克用的义子,原名安敬思,因受李存信谗害被迫反叛,李克用把他擒获,带到太原,“车裂于市”。彭越是汉初开国功臣,刘邦采纳吕后意见,以谋反罪把他车裂处死,并灭其宗族。一提及车裂之刑,令人谈虎色变,足见这是古代的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

      名称由来:车裂古时称为辕或车辕。《周礼?秋官?条狼氏》中云:“誓驭曰车轘。”前人注解说:“车轘,谓车裂也。”可见,

      早在周代就已实行车裂之刑。

      历史:

      春秋战国:春秋战国期间,车裂之刑使用得相当普遍,有些仁智之士已经认识到这种刑罚过于残酷,主张废除车裂。周赧王时,齐王决定在本国实行车裂之刑,群臣纷纷进谏劝阻。齐王听取了子高的意见,取消了使用车裂之刑的决定。遗憾的是,孔穿的正确主张和齐王的从善如流并没有使车裂之刑彻底终止,秦以后各代,车裂的做法仍然存在。

      秦末时期:秦末农民起义时,陈胜的都将宋留率兵攻占南阳,听说陈胜已死,不敢再向武关方向进军,而向东撤退到新蔡,投降了秦军。秦将派人把宋留送到咸阳,宋留这个农民军的叛徒并未能保全性命,被处以车裂之刑。黄巾起义时,马元义在洛阳谋划起义,响应张角,并且联络中常侍封谞、徐奉等为内应,定于三月五日动手,因叛徒唐周出卖,马元义被捕,车裂于洛阳。可见,古代统治者对农民起义这样的作乱者是深恶痛绝的,凡是捕获农民军的首领或骨干分子,不论他屈膝投降或宁折不弯,都要用凌迟或车裂这样最残酷的刑罚把他处死。

      三国时代:三国时吴国末年,孙皓也使用过车裂之刑,当时民间传言,孙皓死后,齐王孙备和上虞候孙奉两人中当有一人继承帝位。孙备母亲的坟墓在豫章(今江西南昌),豫章太守张俊怀疑这样的传言事出有因,就主动给孙备的母亲扫墓,为自己预作打算。孙皓听了这件事,就命令逮捕张俊,将他车裂处死,并灭其三族。孙皓残暴,惯用酷刑,这只是其中的一例。

      十六国时代:十六国时,统治者多半秉性凶暴,爱用酷刑,当然也包括车裂在内。今天可以看到的记载,车裂常用于惩治那些乱伦丧理、忤逆不孝之徒。南燕慕容超即位时,左仆射封嵩派黄门令牟裳对太后说,慕容超不是太后亲生,应该按照旧规,立慕容钟为帝。慕容超逮捕封嵩,要把他斩首,封嵩请求允许他回家和母亲告别,慕容超说:“你这样的人还知道有母亲,那么为什么要离间别人的母子关系呢?”于是又下令把封嵩的斩首改为车裂。西秦时,乞伏公府弑杀叔父乞伏乾归,乞伏乾归的长子乞伏炽磐讨伐公府,把他擒获,之后将乞伏公府和他的四个儿子同时车裂处死。北魏道武帝时,范阳卢溥聚众叛乱,道武帝拓跋珪擒获卢溥和他的儿子卢焕,都处以车裂之刑。

      北齐时代:北齐时死刑分为四等,最重的要用车裂,北周时死刑分为五等,第五种为车裂。这都是朝廷明文规定商鞅变法的法律。隋朝建国后,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581)颁定新刑律,废除前代鞭扑、枭首、车裂等酷刑。

      待到杨玄感谋反,兵败被擒,炀帝他斩首,参与谋反的人当中罪恶大的,有的被车裂,有的被枭首,有的被截断手足又用乱箭射死,有的被处死之后又让文武百官脔割死者身上的肉而食之,残酷手段无所不用。

      唐朝时代:唐朝废弃隋代苛政,也不再使用车裂。直到唐末,才偶尔又见。那是唐昭帝天佑二年(905)十二月,朝廷将守司空兼门下侍郎、同平章事柳灿贬为登州刺史,将太常卿张廷范贬为莱州司户,第二天,又下令将柳灿斩首,将张廷范车裂于都市。五代时的车裂之刑见李存孝一例。五代以后,只有辽曾规定“淫乱不轨者,五车轘杀之”。如保宁十年(978)九月,平王隆先子陈哥谋害其父,被车裂处死。其他各代正式规定的残酷的死刑虽然仍有凌迟、剥皮等,但车裂基本上见不到了。

      英式车裂:

      其实中国并不是唯一传有此刑的国家。中世纪的英国亦曾有极类似车裂的刑罚,称为 Hanged, drawn and quartered,用以处死叛逆者。犯人会先被问吊,但不吊死;然后剖开犯人腹部,取出内脏及切除其生殖器并于其眼前烧毁(一说逼迫犯人将其吃下)。最后犯人会被斩首,身体亦会被分为四块。效果相当于车裂和凌迟的结合。其残肢会被送到国内各处展示。和中国的版本一样,英式车裂亦会用在死尸上。17世纪中叶的英国独裁者克伦威尔死后数年即被复辟的查理二世清算,其遗体受此刑罚。关于此刑在英国被废除的年份,网上的资料并不一致,但总的来说,在1870年以后,此刑罚已不再在英国法律中出现。

      着名受刑人:

      商鞅

      吴起

      威廉?华莱士

      3、斩首

      斩首,原理是割断脖子,也就是说将头和躯干分离。这种极刑并不是要造成受刑人肢体残缺,而是因为被截去部分相当重要,能导致立即死亡。纵观各种极刑的多样性和残酷性,斩首刑一直被认为是一种“简单”的死刑。

      历史:

      斩首的历史相当长,古代多国均有斩首的刑罚,与绞刑一类有相当长历史的刑罚一样。

      古代中国的斩首,刽子手必须接受过严格训练,原因有二,首先斩首之时必须斩在关节之间,另外由于古代人强调全尸的观念,因此斩首的时候,不能完全砍断而要让首级与身体的皮尚有连接。常用的斩首工具有:斧、剑、刀。在法国大革命时,当时的人发明了专门用来斩首的机器:断头台。

      在古代的中国、英国、法国等多个国家,斩首均会公开进行,民众会围观刽子手如何执行有关刑罚。在中国、日本等东方国家,犯人的首级有时会被插在高竿上,悬于公众地方展示,以儆效尤,远望人头像是夜枭站立于树端,称为枭首。虽然其他地方亦有类似枭首的行动,但通常只发生在战场上;枭首刑是把人犯绑在十字架,以矛自脖内端剪下头,略异于斩首。

      施行方法:用斧头斩首只有一种方法:受刑人将脖子搁在木砧上,重重的斧头用力地砍下来。用剑斩首,目的与前者相同,都是让头和身体分离,但有好几种过程。第一种与用斧头斩首相同,受刑人跪着,头靠在木砧上,两手绑在背后。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受刑人的手是自由的。 第二种,受刑人或跪,或站,或坐在脚后跟上,双手经常被绑在前面,低头,下巴放在胸部,这样,行刑人可以看到他的颈部。第三种,受刑人站着受刑。这是最少也是最难的斩首法。

      着名受刑人:

      关羽、 文天祥、秋瑾、刘胡兰、谭嗣同、金鲜一、路易十六、查理一世

      4、腰斩

      描述:腰斩.JPG

      腰斩是用重斧从腰部将犯人砍作两截。这种刑罚周代已经出现,直到雍正年间方被废除。股票下跌至一半的价格时,也被称作腰斩。

      小说、戏曲描写的包公故事中,包公把罪人处死用的是虎头铜铡,施行时罪人被平放于张开的铡口下面,从腰间铡为两段。如包公下陈州铡了四国舅,在开封府铡了驸马陈世美、后来又铡了亲侄儿包勉等等。这些故事当然只是根据传说编撰的,事实无考,但这种铡人的做法却是自古就有的,即古代死刑的处死方式之一——腰斩。

      着名受刑人:

      李斯(秦)、晁错(汉)、公孙敖(汉)、刘屈牦(汉)、任安(汉)、杨恽(汉)、虞放(汉)、霍禹(汉)、辩机(唐)、王涯(唐)、舒元舆(唐)、方孝孺(明)、高启(明)、俞鸿图(清)

      5、剥皮

      剥皮,其残酷程度并不亚于凌迟。这种刑罚不在官方规定的死刑处死方式之列。但在历史上确实被多次使用过,并见诸史籍记载。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历史:剥皮这种刑罚的历史非常久远。现存最古老的文献纪录,发生在美索不达米亚平原的亚述帝国。在当时,国家习惯把战俘或叛乱者钉在他所居住的城市的城墙,以警效尤。而在中美洲的阿兹特克人,亦有把被选作活人祭的人在死后的皮肤剥下。在中古时的欧洲,有在公众面前把背叛者的皮肤或血肉割下的刑罚,这种刑罚一直到了17世纪仍然有在法国执行。在明初,朱元璋立下重典,官员贪污60两银子,一律押往府州县衙门左边的土地庙,设有“剥皮亭”,处剥皮实草之刑,也就是说:被剥皮者的皮肤还会被填入草料,吊挂在官府,用以警告其他的官员。剥皮时如果让被剥皮者早死了,又规定:“有即毙者,行刑之人坐死。”(叶子奇《草木子余录》)由于剥皮这种刑罚极为残暴,所以在民国成立之后就已被废止。希腊神话:传说中的音乐家、笛子的发明者玛西亚斯挑逗阿波罗用竖琴参加音乐比赛,规定输的一方任由赢者处置。阿波罗战胜了他,于是把玛西亚斯绑在松树上,活剥了他。

      6、炮烙

      关于炮烙之刑,古史传说和史籍上都说是殷纣王所为,也就是说,是发生在纪元前十一世纪的商朝末年的事。《荀子?议兵》记云:“纣刳比干,囚箕子,为炮烙刑。”《韩非子?喻老》记云:“纣为肉圃,设炮烙,登糟邱,临酒池。”都说炮烙之刑是殷纣王干的事,而并非是发生在纪元前十八世纪的夏朝的事。其中《韩非子》所说的“设炮烙”之“设”字,更有点明炮烙之刑乃殷纣王所发明之意。由来:纣王在位时,为了镇压反抗者所设置的一种残酷的刑罚名称。《史记?殷本纪》:“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在铜柱上涂抹膏油,下面燃烧炭火,教犯人赤足在铜柱上走过,那是一定要滑下去的,滑下去便恰恰跌到火炭上烧死。

      历史:

      a、相传是殷纣王所用的一种酷刑。《荀子?议兵》:“ 纣刳比干,囚箕子,为炮烙刑。”《史记?殷本纪》:“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裴骃集解引《列女传》:“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妲己笑,名曰炮烙之刑。”《隋书?刑法志》:“若纣能遵成汤 ,不造炮烙,设刑兼礼,守位依仁,则西伯敛辔,化为田叟。”

      b、指用烧红的铁烙人的刑罚。 清孔尚任《桃花扇?归山》:“俺正要省约法,画狱牢,那知他铸刑书,加炮烙。” 清蒲松龄《聊 斋志异?二商》:“盗破扉,执大商及妇,炮烙之。”鲁迅《彷徨?祝福》:“她像是受了炮烙似的缩手,脸色同时变作灰黑。”

      c、用以比喻难以忍受的痛苦。 宋苏辙《历代论?孙仲谋》:“吴越之民陷于炮烙之地,国随以亡。”

      d、古代烤肉用的铜格。《韩非子?喻老》:“ 纣为肉圃,设炮烙,登糟丘,临酒池。”俞樾《诸子平议?韩非子》:“盖为铜格,布火其下,欲食者于肉圃取肉,置格上炮而食之也。”

      殷纣王所造刑具。铜柱上涂油脂,下烧炭火,令人行柱上,堕炭火而死。后亦泛指酷刑。 清王韬《瓮牖馀谈?张继庚小传》:“于是贼悮杀其党百数十人, 炳垣卒以炮烙死。”

      着名受刑人:

      吕婕妤,明成祖朱棣的妃嫔,因被指控谋杀宠妃权贤妃,1413年炮烙处死。

      朱高煦,明成祖朱棣第三子,因起兵与侄子宣德帝争夺皇位,失败后被炮烙处死。

      7、宫刑

      “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注:是连同阴囊和阴茎一同割掉,避免以后再长出来,但是阉割是个技术活,割得太浅割不干净,割得太深小便就会分叉,所以古代的太监怕尿撒到身上就只能蹲着尿)、破坏男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椓刑,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所谓蚕室,据唐人颜师古的解释:“凡养蚕者欲其温早成,故为蚕室,畜火以置之。而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须入密室(也许是最早的无菌室概念),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这就是说,一般人在受宫刑以后,因创口极易感染中风,若要苟全一命,须留在似蚕室一般的密室中,在不见风与阳光的环境里蹲上百日,创口才能愈合。宫刑又称腐刑,这是因为,对受害者来说,不但肉体痛苦,而且心灵受辱,从此像一株腐朽之木,有杆但不能结实。另一种说法是,宫刑的人像腐朽的木头不能开花一样。宫刑又称阴刑,是指对男子或女子的阴处施刑。称为椓刑,见于《尚书?吕刑篇》,“椓”据《说文》释是以棍击伐之意,据马国翰《同耕帖》载,古有椓窍之法,谓用木棍敲击女性下身,以破坏其生育机能。

      由来:宫刑是残酷性仅次于大辟的一种肉刑,之所以如此,当然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认为生殖器的价值仅次于头颅。这种认识,即便在今天也是如此。中国史学之父司马迁在触怒汉武帝,被处以宫刑之后,在写给朋友的信中便说:“故祸莫憯于欲利,悲莫痛于伤心,行莫丑于辱先,而诟莫大于宫刑。刑余之人,无所比数,非一世也,所从来远矣。”可以说,宫刑是比死还要难受的最耻辱的惩罚。中国最早的去势据考证发生在商朝,甲骨文中已出现“凸刀”字,其形状为用刀去势,《甲骨文合集》第一册第○○五二五片载:“庚辰卜,王,朕(凸刀)羌,不死。”便说明商王武丁时期就出现了被去势的阉人。到了周朝,受了宫刑的男子就被称之为“寺人”

      着名受刑人:

      申培、司马迁、张贺、李延年、张尚礼

      8、刖刑

      刖刑,中国古代刑法之一,又称剕刑,中国古代一种酷刑,指砍去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通常指割去犯人膝盖骨。

      刖刑在夏朝称膑,周朝称刖,秦朝称斩趾。亦有指刖刑是削去膝盖骨(膑骨)使犯人不能站立的说法。刖刑乃隋朝以前的五刑之一,属肉刑;亦有指它是满清十大酷刑之一。 刖刑不同于膑刑。膑刑,指挖去膝盖骨。战国时期着名军事家孙膑正是受此刑而将名字“孙宾”改为“孙膑”。而刖刑指砍去双脚,春秋时和氏璧的发现者卞和即被施以刖刑。

      历史:在中国历史上,夏朝开始有肉刑,当包括刖足在内。到了周代,刖刑普遍施用,文献中有很多记载。春秋时诸侯各自为政,各国国君对臣下或百姓动辄使用刖足之刑,法律规定的应受刖刑的条款也相当繁多,如“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刖”。从西周开始,中国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文书。春秋时将人判处刖刑时,视所犯罪行的轻重,有的刖去一只脚,有的要刖去双脚。战国时,刖足也是常见的刑罚。

      典故:卞和,春秋时楚国人。荆(今襄樊南漳)人.一作和氏。和氏璧的发现者。 卞和荆山(今南漳县境)人。春秋时楚民。相传他在荆山得一璞玉,两次献给楚王,都被认为是石头,以欺君之罪施以刖刑,被砍去双脚。楚文王即位后,他怀抱璞玉坐在荆山下痛哭。文王令工匠剖雕璞玉,果是宝玉,遂称此玉为“和氏之璧”。此璧后传入赵,再转于秦。因献玉而闻名古今。《韩非子》载,卞和在荆山得一玉璞(南漳县巡检山区,现有玉印岩,传为卞和得玉处),献给厉王,厉王使人鉴别,说是石头,有欺君之罪,断其左足。到武王(约公元前740年)即位,卞和再次献玉,武王使人鉴别,仍说是石头,又断其右足。后来文王即位,卞和抱玉恸哭于荆山下,文王派人去问他为什么哭。他说:“宝玉而名之曰石,贞士戮之而漫(欺骗),此臣之所以悲也。”文王令人剖璞,果得宝玉。因此称“和氏璧”。卞和以功封为零阳侯。《史记?卷八十一》所说的“完璧归赵”故事中的“璧”,即是卞和所献之宝玉。

      9、插针

      插针是指用针或其他尖锐物体插进手指甲缝。俗语说:“十指连心”。被针插进指甲缝会痛得椎心刺骨。常用于女囚。

      由来:这种酷刑很早以前就有人用了,很多笔记、小说里面都有提过。 而且现在还有人在用。

      典故:记载了革命烈士江姐也是受类似的酷刑指甲缝插竹签。如若竹签没卸干净残留在皮肉里,那可就更痛苦了,轻者发炎,重者必须刮开患处清理干净。革命先烈为我们的幸福生活不惜抛头颅洒热血,他们的精神值得我们世代传颂。

      10、活埋

      活埋是战争中常用的手段 。因为省力,速度也快。战争时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或是要省子弹时),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中国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

      历史:

      战国时,赵国的纸上谈兵专家赵括在长平兵败,四十万赵军成了秦国的战俘,秦将白起害怕这些降卒造起反来难以控制,就在一夜之间把他们全部坑杀,只把二百四十人放回赵国报信。十六国时,后赵石勒也爱活埋人。

      活埋作为官方使用的将人处死的刑罚,仅见于辽代。辽太祖耶律亿神册三年(918)四月,皇弟迭烈哥阴谋叛乱,事情败露后被擒,按其罪行应当斩首。太祖让人先挖好墓穴,准备埋他,这时许多近戚都来为迭烈哥讲情。太祖平时最厌恶其弟寅底石的妻子涅里衮,就说:“如果涅里衮能代替迭烈哥死,我就同意你们的请求。”于是,涅里衮就自缢于挖好的墓穴中,另外又将奴仆女古与参与叛乱者曷鲁只活埋,为涅里衮殉葬,迭烈哥因而被赦免。

      11、鸩毒

      鸩毒:毒酒,毒害,谋害多所鸩毒。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鸩”这种毒药,成语中的“饮鸩止渴”便是源自于此。常用于赐死情况,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

      历史:

      早在春秋时期,鸩毒就已被用作谋害人的手段。公元前656年,晋献公的宠妃骊姬企图谋杀太子申生,她把鸩毒下到酒里,把堇菜(一种毒草)放入肉中,让申生食用,申生还没有沾唇,献公先到了,他用这酒洒在地上祭奠祖先,地面上立即鼓起一个大包。申生发现了骊姬的阴谋,十分害怕,就离宫出走,不久自缢而死。申生虽然不是直接死于鸩毒,但从史籍的记载来看,鸩酒的毒性实在令人畏惧。从汉代起,用鸩毒杀人的方式更为常见了。吕后屡次用鸩毒谋害非亲生儿子,其心性狠毒可见一斑。汉武帝死后,大将军霍光和卫尉王莽(字稚叔,不是篡汉的王莽)同辅政,武帝有遗诏封霍光、金日磾和上官桀三人,没有王莽,王莽的儿子王忽怀疑遗诏是伪造的,霍光非常生气,严词责备王莽,王莽害怕得罪霍光会遭大祸,就鸩杀王忽。汉朝另一位王莽(字巨君,篡汉后自为皇帝)也惯用鸩毒,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他就产生了篡位的念头,在腊日进献椒酒时把鸩毒下到酒里,毒死平帝,第二年立孺子婴为帝。公孙述占据四川称帝时,听说李业以才德负有声望,想聘用他为博士,李业坚决推辞,不肯从命。公孙述大怒,就派大鸿胪卿尹融带着鸩酒和诏书再去请李业,如果李业愿意奉诏,就封他公侯之位,如果仍然固辞不受,就赐他饮此毒酒。李业从容选择了后者,饮鸩而死。三国时,魏高贵乡公曹髦亲率侍卫讨伐司马昭,被司马昭部将杀死,皇太后(魏明帝曹睿皇后郭氏)下诏历数曹髦的罪恶,说曹髦曾经贿赂她左右的人,打算趁她服药的机会下鸩毒毒死她。这位郭太后所说的是否属实,姑且不论,但从此事可知,鸩毒一直是宫廷中施行阴谋诡计时常用的手段。

      12、棍刑

      即木桩刑? 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说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肛门里插进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没有看过用这种刑罚的记载,不过金庸小说「侠客行」里有提到,还给这对于此刑种酷刑起了个美名叫「开口笑」

      13、剖腹

      剖腹,日本人称“切腹”、“割腹”、“屠腹”等。剖腹自杀,约始于12世纪平安时代,源平战争(1180–1185)之后,开始流行于武士中间。到17世纪江户时代,则形成了一整套剖腹仪式和方法,并成了上层武士死刑的固定形式。完整的剖腹方法,是用短剑先刺入左腹,横向右腹切成“一”字形,再从胸口刺入下腹,成“十”字形,最后拔出剑刺入喉部。主要 是为了刨开自己的肚子让主人看自己的红心

      由来:剖腹作为死刑的一种形式,是从16世纪末开始的,到江户时代,在刑法和礼法上形成了制度,当时,它被人们视为一种严肃而庄重的行为,平民百姓一般不允许处以剖腹的刑罚,只有被称做“侍”的上层武士,才可受剖腹之刑。当武士被赐“剖腹”时,也还根据其财产的多少和势力的大小,在仪式和规格上给以区别。例如,江户幕府法中就规定,具有五百石财产以上的武士,在大名(一万石财产以上、直辖于幕府的有权势的上层武士)宅院里执行“剖腹”,此级别以下的武士只能在牢狱或别的地方执行。

      历史:作为刑法的剖腹,实为斩首刑,之所以称剖腹,是武士重名誉的一种表现。行刑一般在傍晚到夜间这段时间进行。受刑者着一身浅黄无纹章标志的武士素礼服,当他跪坐在台上时,一官吏上前,把用上等白纸裹着的7.5寸长的木制短剑放在一个方形小桌案上,摆在受刑人面前:副辅刑人帮助受刑者整装。受刑人脱去肩衣,当他向方案伸手取剑的刹那间,正辅刑人即挥剑斩其首。这种“剖腹刑”一直延续到明治初期。1873年6月颁布的《改定律例》才废除了这种刑法。然而剖腹这种自古沿袭的自杀方法,却一直保存了下来。永祚元年(西元989年),大盗藤原义在被捕前,将腹部一字割开,然后用刀尖挑出内脏扔向官军–据说这是剖腹的最早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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