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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官员–如何解决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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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高神
      LV.8 渡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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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堂堂丞相,还得买“二手房”;贵为枢密副使,也要租房度日;退休离职,不仅搬出官舍, 连一张床也不能带走 ,, 完颜绍元著、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轻松为官:破解千年隐蔽秩序》一书,告诉您古代官员是如何解决房子问题的。

      异地任官,国家提供住房

      “官舍”,就是官吏的住所, 因为常与官衙连在一起, 如今曰之“机关大院” ,所以有时也兼容办公场所的涵义。 若用现代语汇表述, 大抵就是机关住房的意思,因其不仅所有权一般都姓“官”,即属于国家资产,而且往往还特定属于某官署即某一个机关。

      自秦汉起,各级官员均由国家任命, 无论是各地贤能被征辟或举荐到中央当官,或原在京畿居住者被外放到各地当官, 大多存在有异地仕宦解决住所的需要。因此,由国家向赴任官员提供住房,大约也就在秦汉之际逐渐趋向制度化。《汉书》卷三十九记曹参封爵列侯,食邑平阳,但本人先后在齐国和中央任相,其长安的“相舍后园近吏舍,吏舍日饮歌呼”云云。此“相舍”与“吏舍”,就是相国住宅和吏员宿舍的同义语, 当由国家提供。 汉高祖刘邦向全国发布 《同安辑令》说:凡为列侯食邑者,都给印绶佩带,赐给宏敞的住宅;俸禄达到二千石级别的将吏, 就可迁居长安, 赐给次一等的住宅。 这当然是开国时期优待功臣的一种措施。

      再看《汉书》卷九十三记,侍中董贤为邀汉哀帝宠信,休假日亦不肯回家与老婆团聚,于是哀帝特许董贤的妻子搬进他在宫中的住所, “若吏妻子居官寺舍”。

      根据这一条史料,可知至迟到西汉后期,官吏家属可以随居机关住房 (官寺舍 ) ,已经是普遍现象了。 《宋书》卷四十一记宋武帝生于“丹徒官舍”,其父刘翘时任晋陵郡功曹; 《宋史·孝宗纪》记宋孝宗“生于秀州青杉之官舍”,其父赵子时在秀州居官; 《成都文类》记司马光生于郫县官廨,其父时任该县县尉。 《曲洧旧闻》卷三记,欧阳修也是其父亲任绵州司户参军时“生于司户官舍”的,后人还把这个住宅改为“六一堂” (欧阳修号六一居士 ),以志纪念。

      住房是一种待遇

      居住官舍不仅是一项福利,也是一种政治待遇。 《事实类苑》卷十一记,北宋名相寇准受政敌迫害, 被贬为衡州司马。 衡州府向来不给这种徒有虚名、 实受监管者分配住房, “百姓闻之,竞荷瓦木,不督而会,公宇立成”。眼看其在民众中威望如此之高,政敌又赶快把他迁到雷州, 并终于达到令他郁愤而卒的目的。

      苏东坡的弟弟苏辙也曾被政敌章惇贬到雷州,“不许居官舍,遂僦民屋”。章惇得知,严令州府究治胆敢借房给管制分子居住的民众。 后来章惇也被贬到雷州,碰巧亦向这个人求租房子,对方心有余悸地答复他 :  “前苏公来,章丞相几破我家,今不可也。” (《宾退录》卷八 ) 此为政治斗争之激烈在住房问题上的反映,也说明虽然称官,却并非人人都可住官舍的。

      办公住家一体化官舍如此“尊严”,在一定程度上与它的位置有关系。自秦汉以来,凡州郡府县各级地方政府之主要首长和佐贰官员的生活区域, 照例都是圈定在各自的衙署即机关大院以内的,俗称“内衙”或“私宅”等,并用屋宇式的宅门同以大堂为中心的办公区域划出界线。 宋人孔平仲《珩璜新论》卷四: “或以衙为廨舍 ,儿子谓之衙内”,因知古人常将“衙内”作为官府子弟的代称,就是以他们这种特殊的居住条件为依据的。

      《温公诗话》记北宋鲍当任河南府法曹时,河南知府“薛 ( 映) 尝暑月访其廨舍,(鲍)当方露顶,狼狈入,易服把板而出”。是说像鲍当这种处长一级 (曹官)的官员,也有坐落在衙署内的住宅。因为是私人生活空间,又值盛夏季节,所以没戴官帽,恐怕还是半赤膊状态,所以当上司突然来访时显得很狼狈。而像上述寇准、 苏辙这些人在当时的境遇, 虽然名义上的级别比鲍的曹官还高一些 ( 司马为知府的佐官 ) ,但实际上是到此接受管制的。所以,无缘住在“内衙”。反之,也有主动放弃这种荣耀的, 如东晋罗含任州府别驾, “以廨舍喧扰,于城西池小洲上立茅屋,织苇为席而居” (《晋书》卷九十二 )。此人名列《文苑传》,看来是希望在业余时间有一个可以读书写作的安静环境。

      官多房少,亟需改革地方官连同随任家属免费享用机关住房的传统, 一直维持到清朝覆灭。 相反,京朝官的住房问题, 却经历了较多的变化。 前文说过,两汉时官员多居机关大院,东汉王充《论衡·诘术篇》称 :  “府廷之内,吏舍比属”,足见规模之大。 《后汉书》卷六十四记赵岐的祖父官任御史,故其“生于御史台,因字台卿”,又可知同居的家属中,甚至包括成年的儿子媳妇。但是,随着国家中央集权管理职能的日趋完善甚至繁复化, 京朝机构及供职人数也在不断增加。据《文献通考》卷四十七提供的统计,汉晋时全国官员总数仅七千人左右, 隋朝重新统一后达一万二千五百七十六人, 唐朝更增至一万八千八百零五人, 其中供职京师者就有二千六百二十人。 假如仍沿袭两汉时大包干的办法,则不仅“京师百司”之机关用房要发生危机,亦将无法正常发挥衙署的办公职能,因为办公区内除了这二千六百二十员京朝官外, 还得加上数倍于此的吏

      胥、杂役和卫士, 而在生活区内居住的又不止是他们的家属, 再要将侍候这一大家子的小丫环老妈子也算进去。闭起眼睛想像一下,这还成官署吗?

      《后汉书》 卷二十七记, 张湛官拜太中大夫, “称疾不朝, 居中东门候舍” 。张湛以秩二千石的高级官员, 不住官舍而自降住房标准, 搬到候舍去, 其表面理由是请长病假不理事, 所以不该居住官舍。 但进一层推度,则应是京师官舍紧张,不如自己识相。总之,随着中央官制的不断扩张,京朝官住房办法的改革,势在必行。建房、买房,居住形式多元化对于大多数京朝官而言, 衙与舍的分开就意味着向携眷免费居住官舍之传统告别,居住形式的多元化由此呈现。像柳宗元出生在长安祖屋而自有老窝可居,当然再方便不过。 若甘愿打光棍, 则官署里仍有单身宿舍可住。 《唐语林》记“赵历祠部郎,同舍多以祠曹为目”,此“同舍”即含有同住一个宿舍的意思。如果定要拖上老婆儿女一大家子, 而在京师又无祖业,那就必须别作选择了。一种是买地建房或直接套购现成的公馆, 如左丞相张说在永乐坊的豪宅, 就是因风水先生怂恿而买下的“二手房”。假如经济条件困难,便只能陋室将就了。唐玄宗时副宰相卢怀慎请长病假, 同僚宋、卢从愿等去他家探病, 但见“器用屋宇,皆极俭陋”,堂堂副相“卧于弊箦单席, 门无帘箔,每风雨至,则以席蔽焉” (《明皇杂录》 )。和卢怀慎同时任相的姚崇,居住条件与之半斤八两, 《旧唐书》卷一二四称“(姚)崇第赊僻,因近舍客庐”。大概是因中心地段房价太贵,所以住所买在偏远的地方,为上下班方便,又在皇城附近的旅馆里包了一间, 终因起居失调而“病店”。玄宗得知真相后, “诏徙寓四方馆”,就是在专门接待周边少数民族和外邦使节的涉外高级宾馆里,为他开一间套房,以方便妻孥同住照顾。但“ ( 姚)崇以馆局华大,不敢居”。 《长安志》介绍唐都城名人居所时,谓兴宁坊有姚崇宅,“屋宇并官所造”。看来,最终还是唐玄宗让政府出钱,在中心地段新盖了一所让姚相自认为是合适的住宅,从此避免了挤旅馆的苦恼。

      退休离任,必须搬出官舍

      “屋宇并官所造”,其性质自然是“官舍”了。若从所有制关系上考察,分布在长安居民区里的京朝官住宅中, 还有不少与之同类的情况, 就是皇帝为表示对大臣关怀, 特赐一部分高级官员携眷入住产业属国有的宅第, 一般情况下又随居者的调任、贬谪或告老还乡而收回。 《大唐新语》卷三记,玄宗即位不久,老宰相李日知自请退休,一旦获准, “及还饰袋,将出居别业”,就是马上退还官舍,搬进其他房子。

      当然,以“赐第”形式化官为私的也有, 不过因改朝换代或获罪受处等原因,亦难保永业。如安禄山得志时,玄宗曾“敕于亲仁坊南街造宅堂”,送给他进京朝见时居住。等他垮台了,房子也就没收了。

      宰执大臣皆僦屋而居

      唐朝一般不为京官提供免费住房的做法, 基本上为以后历朝所继承, 其中尤以宋朝最“悭”。自京都到各地州府,都设有楼店务 ( 后改名店宅务 ) 作为主管国有房产和邸店的行政部门, 负责出租及修造事宜, 相当于近世的房管局。 官员在京都任职而又无私第的,皆僦屋而居,虽宰执大臣亦然。屡从太祖、太宗出征的老将刘福“既贵,诸子尝劝起大第。福怒曰 : ‘我受禄厚,足以僦舍以庇 ,, ’”结果等他死后,子孙们竟无私宅可居 ( 《宋史》卷二七五 ) 。杨砺官居枢密副使,照样借住楼店务的房子,死后,宋真宗登门悼念,才发现其“僦舍委巷中,乘舆不能进” (《宋史》卷二八七 )。然而,不向京朝官提供住宅的制度, 虽然能节省支出, 但工作上的不便仍很多。叶梦得《石林诗话》 :“京师职事官, 旧皆无公廨, 虽宰相执政亦僦舍而居。每遇出省,或有中批外奏急速文字,则省吏遍持于私第呈押。”就是说,有时候他们已下班出省, 各自回家了。 忽然有紧急公文需要办理, 按制度还得军政两府( 即宰府、枢密院 ) 的首长连署才能生效, 只好由吏员拿着公文一家一家去请各位领导画押,“既稽缓,又多漏泄”。于是, “元丰初,始建东西府于右掖门之前,每府相对四位,俗谓之八位”。因知从宋神宗元丰时起,两府首长才有了建在皇城区的官邸。

      不过, 能免费住进“两府八位”的毕竟没有几个,中下级官员还得“僦舍而居”。所以,先后在刑部、吏部等部司供职的江休复曾抱怨说 :  “望月初请料

      钱(即月薪 ) ,觉日月长 ;  到月终供房钱,觉日月短” ( 《江邻幾杂志》 ) ,可知房租是按月缴纳的, 对比收入,“恩格尔系数” 也不低。而且在《宋史·食贷志》等载籍里,还不时见到有关“楼店务增三分房钱“的争论。

      买断产权,造福员工

      元朝的情形和北宋相似, 起码大多数汉族官员在住房方面的待遇是这样。 名臣宋本出生在大都, 自进士及第后, 从翰林修撰累升至礼部尚书, 原有的私宅因家贫被父亲卖掉了,本人“历仕通显,犹僦屋以居” ( 《元史》卷一八二 )。明代大体因袭其旧, 但又有新的动向, 就是不少部司自己盖房或买房。 如当时制度规定, 每个京官都可依品秩高低, 使用若干名皂役做杂务, 亦可不用而将皂役的工食银折算归己。 《玉堂丛语》卷二记,谢铎任南京国子监祭酒时,把这些钱全积攥起来, “买官廨三十余区,居学官以省僦值”。就是把原先国家租借给学官们的住宅一次性买断, 使其所有权关系从国有变为机关所有, 专供在本机关任职者居住,不必再另付房钱。仔细推敲起来,用来买断产权的这些工食银,原来该按月分给各人的, 谢铎的这一做法, 从长远看是为后人办好事, 从眼前看却是让现任者吃亏了,因为房子属机关所有,一旦调任或退休,还得退还。相比之下,以礼部右侍郎兼北京国子监祭酒的林瀚, 其做法更令人服帖。《明史》卷一六三称,林瀚“典国学垂十年,馔银岁以百数计,悉贮之官,以次营立署舍。师儒免僦居,由 ( 林) 瀚始”。就是捐出自己的十年收入为机关盖住房,为众人谋福利。

      这两条资料, 还透露出一点信息, 就是同样为两都的京朝官, 若在国立中央大学任职,因别无“外快”收入,经济上更困难,仅交付一家人的房租也是不可小看的负担。不得带走任何公家用品住房以外,官吏住所内的一应家具杂物亦由机关按入住者的身份提供。 以明代淳安县署为个案,据《海瑞集·兴革条例》载,知县的家具杂用有六十三种二百余件,县丞、主簿等有六十种, 典史仅十九种。 洪武时,黄州府有个同知安贞,因“擅造公宇器用”,被部下吏员向按察司检举,按察司又向中央汇报。朱元璋得知后,为安贞开脱,说是: “房宇器用都是公家的,安贞若另迁他官,一样也带不走”。 ( 《典故纪闻》卷四 ) 据此可知,官员调任或退休时,所有家具杂用,都要按清单归还。

      《萍洲可谈》述,王安石从出判江宁府任上自请退休,夫人吴氏把官舍里一张躺习惯的藤床带回了家。未几, “郡吏来索,左右莫敢言”,只好悄悄地向老爷汇报。王安石知道吴夫人“好洁成癖”,自己则以邋遢与她“每不相合”,于是“跣足登床,偃卧良久。吴 ( 夫人) 望见,即命送还”。由此可知,官员搬出公房时不得带走任何公家用品,也是历代的规矩,即使贵为宰相,亦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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